楼下挖坑建插层 楼上墙裂诉法庭​

发布时间: 2017-01-19 14:55:30 发布作者: 众易居上海装修网 浏览人数:249

方某住在四川北路上的一栋建造于上世纪20年代的老房子里,父亲去世后,房屋租赁人变更为方某。方某从出生就住在里面,至今已有半个世纪,房子里充满了方某大半生的回忆。房子共二层,楼上则由方某夫妻和儿子媳妇两个家庭居住。楼下由沈某一家居住。50年来,两家人一直睦邻友好、互帮互助。直到今年年初,和谐关系被打破。


楼下挖坑建插层 楼上墙裂诉法庭

今年2月,为给儿子结婚,沈某对一楼房屋进行装修。方某发现,沈某在装修过程中下挖地坪,下挖的深度已经远远超过铺大理石板所需要的深度。方某立即向物业反映情况并通过12345投诉,该部门即将方某反映的情况通报到区房办,区房办派员到沈某家察看,发现房屋底楼地坪下挖深已达0.7米,长4.3米,宽4.3米,房屋承重基础已裸露在外。

区房办当场告知沈某停工,沈某表面应允,暗地里依然故我。此时,方某已经发现自家居住的二层房屋部分平顶、墙面多处开裂。一周后物业向沈某发出整改通知,但沈某仍旧坚称自己是将地板更换为大理石。方某无奈,一纸诉状,将沈某告上法庭。

承办法官收案后,立即奔赴现场查看。承办法官发现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沈某房屋装修时是否下挖地坪; 第二,方某房屋墙面开裂与沈某下挖地坪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上述争议焦点,可以通过鉴定部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因此存在诉讼风险,希望双方审慎考虑。

沈某提出愿意支付方某2000元现金来了结本案。方某则认为,之前面对物业和区房办的整改要求,沈某硬是不肯承认自己下挖地坪,现在提出支付2000元现金,无非是作为其下挖地坪、扩大空间的补偿,沈某对房屋造成的风险还将继续存在。所以方某写了检测申请书,坚持要求检测,并预交检测费用1万元。

委托鉴定明事实 释法说理止纷争

依照方某申请,虹口法院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该房屋进行检测。该站曾事先通知沈某现场检测时间,但检测当天沈某家中无人且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鉴定人员从底层东墙窗口发现,底层客堂东窗部位设置了上下两道窗帘,凭借鉴定人员所见及经验,据此可以判定该区域为二层,与方某所述沈某下挖地坪、搭建插层的情况相符。

该检测中心于7月底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经现场监测分析,被鉴定房屋二层平顶、墙面开裂损坏情况属实,主要系装修楼下一层客堂时挖地、插建以及拆除部分墙体等因素所致,上述改建行为会造成基础墙体两侧土压力不平衡,并对墙体、墙面有变形影响,导致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此外,房屋二层平顶、墙面开裂损坏现状一定程度影响了二层房屋的正常使用,应尽快给予修缮。然而,沈某对鉴定结论却不予认可,坚持认为他家装修房屋的行为与方某房屋墙面开裂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承办法官见方某下挖地坪的事实已经确认,因果关系已经明确,便采取“背靠背”方式开导沈某。法官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该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将成为法庭裁判的事实依据,宣判后你有义务履行生效的判决。房屋的风险将影响楼上楼下两家人的居住安全,害人也害己。

听了承办法官入情入理的分析,沈某终于认识到自己下挖地坪对房屋结构造成的危险,认可了检测报告的结论,并当即表示立即安排工人将自己居住的一层客堂因挖地、插建以及拆除部分墙体等恢复原状,对方某所居住的二层平顶、墙面开裂损坏部位进行修复,并承担了鉴定费用。

通过现场细勘察 抓准事实作劝导

根据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根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1年7月20日《关于下挖住宅地坪违法搭建行为认定的批复》:“业主或使用人对住宅地坪下挖,扩大空间,进行上、下层分隔的行为,属于《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禁止行为”。本案中,沈某擅自下挖地坪、搭建插层的行为属于违法搭建建筑物,依法当予以禁止。

承办法官通过勘察现场,抓准案件基础事实,及时进行房屋检测,通过锲而不舍的劝导,耐心细致的工作,历时半年多的相邻纠纷终被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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